
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会费标准
一.文件依据
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(民发2003/95号)
(一).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。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、财务部门不再核定统一
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,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。
(二).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讨论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二.会费标准
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(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发起人第二次会议通过)
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。会费由职务会费和年度会费构成。
(一)会费标准
l.职务会费(届)
(1)会长100,000元
(2)副会长70,000元
(3)常务理事50,000元
(4)理事30,000元
注:以个人会员身份当选协会领导人,其职务会费缴纳办法待定。
2.基本年费(年)
(1)单位会员10,000元
(2)个人会员300元
(二)会费交纳办法
l.职务会费在当选后一个月内交纳,每届交一次。
2.基本年费每年第二季度交纳。
3.针对单位会员,本会将寄送交纳会费的公函,作为单位申请职务会费基本年费的依据。
4.针对个人会员,本会将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,给予通告。
5.会费可交现金支票或通过邮局、银行汇款;本会收到后,开具由财政部印制的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本标准于2006年11月24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帐号:
户 名: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
开户行:中国银行北京商务区支行
帐 号:815420344108091001
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
2007年3月1日